服务条款

Avenue Chiett 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目的在于,规定在使用(株)PLCOSMETIC(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的(株)PLCOSMETIC商城(以下称为“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称为“服务”)时网上商城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对利用PC通信、无线通信等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背其性质,就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株)PLCOSMETIC为了向用户提供财物或服务(以下称为“财物等”)而搭建的可以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交易财物等的虚拟营业场所。也指运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按照本条款获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完成(删除)会员注册的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④ ‘非会员’是指,没有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等的明示、说明以及修改)

① “商城”把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隐私管理负责人等信息公布在(株)PLCOSMETIC商城的初始服务页面(整版)上,以便用户查看。只是,条款的内容提供用户可以点击查看的链接。

② “商城”在用户同意接受服务条款之前,应另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窗口向用户提供在条款规定的内容中取消订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以供用户查看和了解。

③ “商城”可以在不违背「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于条款规制等的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署名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关于上门推销等的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④ “商城”在修改本条款时,应在适用前提前七天把现行条款与适用日期和修改理由一起公布在商城的初始页面上,直到适用日期前一天为止。只是,若修改的条款内容不利于用户,则至少设30天以上的缓期时间来进行公告。此时,“商城”应把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明确进行比较来列示,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⑤ “商城”修改本条款时,修改的条款只适用于在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协议,而适用日期以前签订的协议沿用修改前的原条款。只是,若已签订协议的用户在第3项规定的修改条款的公告期限内向“商城”表明希望适用修改的条款之意,并获得“商城”同意,则适用修改的条款。

⑥ 未在本条款规定的事项和对本条款的解释遵从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于条款规制等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在电子商务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① “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关于财物或服务的信息及签订购买协议
  2. 配送签订购买协议的财物或服务
  3. 其他“商城”指定的业务

② “商城”在财物或服务售罄或变更技术参数等时,可以通过日后签订的协议变更提供的财物或服务的内容。此时,应立即在发布当前财物或服务内容的位置上公告变更的财物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

③ 若“商城”因财物等的售罄或变更技术参数等利用变更原本要提供给用户的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服务内容,则应立即通过可通知到用户的联系地址向洪湖通知其理由。

④ “商城”赔偿因上一项的情况对用户造成的损害。只是,若“商城”可以证明该情况不是故意或“商城”没有过错,则无需赔偿。

 

第5条(服务的中断)

① “商城”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检查、维护、更换、故障及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可以临时中断提供的服务。

② “商城”赔偿因第①项的情况临时中断提供的服务而对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只是,若“商城”可以证明该情况不是故意或“商城”没有过错,则无需赔偿。

③ 当因转换事业项目、放弃事业、公司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照在第8条中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按照“商城”当初给出的条件补偿消费者。只是,若“商城”没有公告补偿标准等,则把用户们积累的积分或点数(金币)等用相当于在“商城”通用的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照“商城”指定的注册方式录入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接受本条款后申请注册会员。

② “商城”把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中不属于下列各项的用户注册为会员。

  1. 过去按照本条款第7条第3项的规定失去会员资格的人。只是,按照本条款第7条第3项的规定失去会员资格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且“商城”准许重新注册会员的人可例外。
  2. 申请注册时录入的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的人
  3. 其他“商城”认为将其注册为会员在技术上存在严重障碍的人

③ 会员注册协议的成立时间为会员接到“商城”承认的时间。

④ 会员若注册会员时在“商城”登记的事项出现变更,则会员应在给定的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法把变更事项告知“商城”。

 

第7条(会员注销及失去会员资格等)

① 会员随时可以向“商城”提出退出会员,“商城”应立即进行注销处理。

② 若会员有下列各项情况,则“商城”可以限制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1. 申请注册时录入虚假内容
  2. 没有按时支付在“商城”购买的财物等的货款、其他与使用“商城”相关的会员应承担的债务
  3. 妨碍其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商务秩序
  4. 利用“商城”做出法令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危害公共秩序和良风美俗的行为

③ 在“商城”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若相同的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天之内没有进行纠正,则“商城”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在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其会员注册。此时,将通知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之前至少提供30天以上的期限让其进行辩解。

 

第8条(会员通知)

①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通过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

② “商城”向多名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通过把通知发布在“商城”的公告栏上一周以上来代替向每个人发出通知。只是,可能对会员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还将通知给个人。

 

第9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的用户在“商城”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或与其相似的方法申请购买物品。对用户的购买申请,“商城”应简单易懂地提供下列各项内容。(删除)

  1. 搜索和选择财物等
  2. 输入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3. 查看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购权利的服务、与配送费用和安装费用等与承担的费用相关的内容
  4. 同意接受本条款、查看上述第3项里的事项、表示拒绝的标志(例如,用鼠标点击)
  5. 财物等的购物申请及与此相关的核对或对“商城”核对的同意
  6. 付款方式的选择

② “商城”在需要把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提供或委托给第三方时,应在接受实际购买申请时获得购买者的同意,这种情况不会在进行会员注册时事先整体获得同意。此时,“商城”应把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信息接收者、信息接收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保存和使用期限等内容明确告知购买者。只是,按照「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委托管理个人信息等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情况,遵从该规定。

 

第10条(协议的成立)

① 对第9条的购买申请,若属于下列情况,则“商城”可以拒绝接受。只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应告知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时可以由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取消协议。

  1.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
  2.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物品或服务
  3. 其他“商城”认为接受购物申请在技术上存在严重障碍的情况

② 当用户以本条款第12条第1项中规定的投递确认通知形式接到“商城”的接受购买申请通知时视为协议成立。

③ “商城”表明接受购买申请时,应包括有关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是否可销售、修改和取消购买申请等的信息。

 

第11条(付款方式)

在“商城”购买的财物或服务可以从下列各种付款方式中选择可用的方式进行付款。对用户选择的付款方式,“商城”不得对货款等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业务等各种转账方式
  2. 使用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付款
  3. 网上无折转账
  4. 使用电子货币支付
  5. 货到付款
  6. 使用积分等“商城”提供的点数支付
  7. 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承认的商品券支付
  8. 利用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等

 

第12条(投递确认通知及变更和取消购买申请)

① “商城”在接到用户的购买申请时,向用户发送投递确认通知。

② 接到投递确认通知的用户若发现有与自己的申请不一致的部分等情况,则可以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进行配送前接到用户请求时,应立即按照用户的请求进行处理。只是,若已经支付货款,则按照第15条中关于取消订购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13条(财物等的供应)

① 除非与用户关于财物等的供应时间另进行约定,否则“商城”应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把用户订购的财物等从订购之日起七天之内进行配送。若“商城”已收取财物等的全部或一部分货款,则应从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采取相关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恰当的措施,以让用户能够确认财物等的供应流程和进程。

② 对用户购买的财物,“商城”应标明配送工具、各配送工具的配送费用承担人、各配送工具的配送时间等。若“商城”的配送时间超过约定时间,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害。只是,若“商城”可以证明该情况不是故意或“商城”没有过错,则无需赔偿。

 

第14条(退款)

当用户申请购买的财物等因售罄等原因无法提供或交货,则“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该情况。若已预先收取财物等的货款,则应从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第15条(取消订购等)

① 与“商城”签订财物等的购买协议的用户可以从接到「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关于协议内容的书面文件之日(若财物等的供应晚于接到书面文件的时间,则为收到财物等或开始供应财物等的日期)起七天之内取消订购。只是,若关于取消订购在「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上另有规定,则遵从该规定。

② 用户收到配送的财物等时,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则不能进行退换。

  1. 因用户负有责任的原因造成财物等消失或损坏(只是为了确认财物等的内容毁坏包装等的情况可以取消订购。)
  2.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一部分造成财物等的价值大幅下降
  3. 因经过一段时间而财物等的价值大幅下降,难以再次进行销售
  4. 可以复制为具有相同性能的财物等时,损坏原件的包装

③ 对第②项之2至4的情况,若“商城”没有事先把可能限制取消订购等情况标明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没有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不能限制用户取消订购等。

④ 若财物等的内容与标注和广告内容不符或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则用户可以不受第①项和第②项规定的限制从收到该财物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知道该情况或获悉该情况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取消订购等。

 

第16条(取消订购等的效果)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退回的财物等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用户退还已收取的财物等的货款。若“商城”财物等的退款,则应向用户支付在延迟的时间乘上「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删除括号部分)计算出的延迟利息。

② “商城”在向用户退还上述货款时,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付款方式支付了财物等的货款,则应立即请求提供该付款方式的运营商停止或取消财物等的支付。

③ 在取消订购等时,退回“商城”供应的财物等所需的费用将由用户承担。“商城”不会向用户以取消订购等为由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害。若是因财物等的内容与标注和广告内容不符或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而取消订购等的情况,则退回财物等所需的费用将由“商城”承担。

④ 若用户承担了发送财物等的费用,则“商城”应在取消订购时明确标明该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第17条(隐私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城”在进行会员注册时不事先收集履行购买协议所需的信息。只是,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定为履行义务在签订购买协议之前需要确认本人身份时,可在注册会员时最低限度地收集特定项目的个人信息。

③ “商城”在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告知该用户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并获得用户的同意。

④ “商城”不能把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收集和使用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若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需要提供给第三方,则在使用或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使用目的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只是,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情况可例外。

⑤ “商城”需要按照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获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标明或告知用户隐私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部门、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有关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事项(信息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等「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用户随时可以取消同意。

⑥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商城”持有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并要求修改错误,对此“商城”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的义务。当用户要求修改错误时,直到修改错误为止,“商城”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⑦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应把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的人数,并对因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窃、泄露、未经用户同意提供给第三方、篡改等造成的用户的损害全权负责。

⑧ “商城” 或获得“商城”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⑨ “商城”不会把是否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的复选框预先设置为已点选(同意)的状态。并且,应具体明确列示用户拒绝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时使用受到限制的服务。对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中的非必选项,“商城”不会以用户拒绝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为由限制或拒绝向用户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能做出法令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和危害公共秩序和良风美俗的行为,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尽全力持续、稳定地提供财物和服务。

②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保证用户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③ 若“商城”因对商品或服务做出在「关于公正进行标示和广告的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标示和广告行为而造成用户受到损害,则将承当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会发送用户不愿接受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邮件。

 

第19条(关于会员的ID和密码的义务)

① 除了第17条的情况外,关于会员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② 会员不能把自己的ID和密码借给第三方使用。

③ 当会员得知自己的ID和密码被盗用或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码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遵从“商城”的指示。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做出下列行为。

  1. 进行申请或变更时提供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发布在“商城”上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的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等
  5. 侵犯“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在“商城”发布淫秽或带有暴力倾向的文字、视频、语音以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和良风美俗的信息

 

第21条(连接“商城”和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上级“商城”和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里包括文字、图形、视频等)方式等连接时,把上级“商城”称为连接“商城”(网站),把下级“商城”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② 若连接“商城”在初始页面或进行连接时弹出窗口表明对被连接“商城”通过独自提供的财物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则对该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撰写的著作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对用户在使用“商城”时获得的信息,用户不得未事先获得“商城”许可而把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的信息通过复制、发送、出版、散发、广播以及其他方法以盈利未目的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③ 当“商城”按照约定使用归用户所有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纠纷的解决)

① “商城”为了处理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补偿其损害,设立和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若难以迅速进行处理,则立即把理由和处理日程通知给用户。

③ 若用户对“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申请了受害救济,则“商城”可以接受受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长、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4条(审判权和准据法)

① 有关在“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管辖权根据起诉时的用户地址决定,若没有用户地址,则由管辖用户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进行管辖。若起诉的时候用户的地址和住所不详或用户居住在外国,则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② “商城”和用户之间提出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