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PLCOSMETIC(以下称为‘公司’)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迅速顺利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如下隐私政策并公开。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进行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若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出现变更,则将采取获得同意等必要的措施。
- 网站会员注册和管理
以确认会员注册意向、为提供会员服务识别和验证本人身份、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根据有限确认本人身份制度的实施确认本人身份、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通知和公告、处理投诉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提供财物或服务
为物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协议书和账单、提供内容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验证本人身份、验证年龄、付款和结算、追债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处理投诉
以确认投诉人的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调查事实情况联系和通知投诉人、通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 网站会员注册和管理
必选项: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网上个人识别号码)
可选项:结婚与否、感兴趣的领域
- 提供财物或服务
必选项: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网上个人识别号码)、信用卡号码
可选项:感兴趣的领域、历史购买记录
第3条(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 在注册会员及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用户同意收集并亲手输入的个人信息。
- 在向客服中心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可能通过网页、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 在进行线下活动等时,可能通过书面形式等收集个人信息。
- 可能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企业或组织获得个人信息,这种情况应由合作公司就是否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向用户征得同意。
- 未满14周岁会员应获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提供服务。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有相关情况时)
① 公司仅在明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只在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和有法律特别规定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公司如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信息接收者:(株)PLCOSMETIC
- 信息接收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联手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发放合作卡片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付款账户信息、信用度信息
- 信息接收者的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发卡协议里规定的交易期限内
第5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在相关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或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② 不同目的下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
- 网站会员注册和管理:到退出(注销会员)企业/组织网站为止
下列情况到该情况结束为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调查等时,到该调查结束为止
2) 有使用网站服务留下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时,到清算该债券和债务关系为止
- 提供财物或服务:到提供完财物或服务及付清费用为止
下列情况到该情况的期限结束为止
1) 按照「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进行的标注及广告、协议内容及履行等关于交易的记录
- 标注和广告相关记录:六个月
- 撤回协议或订购、付款以及财物等的提供记录:五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相关记录:三年
2) 按照「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规定保存通信事实证明资料
- 电气通信用户的通信日期和时间、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方的用户号码、使用度数:一年
- 计算机通信、网络日志记录资料、访问地跟踪资料:三个月
第6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公司对保存期限已到、完成处理目的等而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在五天之内进行销毁。
② 虽然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过或已达到处理目的,但是按照其他法令规定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把该个人信息移到另外的独立数据库(DB)或保管场所来保存。
③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公司选出发生销毁理由而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后,经公司隐私保护负责人的批准销毁该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公司将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以无法恢复记录。对在纸质文件上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公司将通过使用碎纸机进行粉碎或焚烧等方法销毁。
第7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有相关情况时)
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如下委托执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运营电话咨询中心
- 被委托者(受托人):PLCOSMETIC
- 委托的业务内容:应对和回复电话咨询、相关部门和员工指引等
- 运营A/S中心
- 被委托者(受托人):PLCOSMETIC
- 委托的业务内容:以客户为对象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按照信息通信网法第25条的规定将在协议书等文件上写明除执行委托业务的目的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禁止再委托给他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和管理、损害赔偿等有关责任的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当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出现变更时,公司将立即通过本隐私政策公布。
第8条(用户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用户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有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② 按照第①项行使权利时,可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形式进行,对此公司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③ 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错误的个人信息等时,直到更正或删除信息为止公司将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按照第①项行使权利时,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此时,法定代理人拥有用户的所有权利。
⑤ 用户不得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规定侵犯公司处理的用户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使用及拒绝)
公司为了向每个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用可以储存用户信息并随时调用的\‘Cookie(网络饼干)\’。
- Cookie的使用目的
通过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度或访问时间等、了解用户的喜好和感兴趣的领域及追踪、了解参加各种活动的程度及访问次数等,进行靶向营销及提供个性化服务。
- 拒绝接受Cookie的方法
用户可以拒绝接受Cookie,但阻止Cookie后在使用一些需要登录的服务时可能遇到困难。
(设置方法,以IE为准)网页浏览器上端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阻止站点Cookie
第10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方案、进行定期员工教育等
-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装安全保护程序
- 物理措施:管控电算室(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
第11条(隐私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为了统筹管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业务及处理与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投诉和进行受害救济等,如下指定和运营隐私保护负责人及部门。
▶ 隐私保护负责人
姓名:金钟旻
职务:代理
联系方式:<032-819-2126>、<plcos@plcosmetic.co.kr>、<032-819-2137>
▶ 隐私保护部门
部门名称:营业部
负责人:金钟旻
联系方式:<032-819-2126>、<plcos@plcosmetic.co.kr>、<032-819-2137>
② 用户可以向隐私保护负责人和部门咨询在使用公司的服务(或业务)时发生的一切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的咨询。
第12条(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用户可以向下列部门请求查阅个人信息,公司将努力迅速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营业部
负责人:金钟旻
联系方式:<032-819-2126>、<plcos@plcosmetic.co.kr>、<032-819-2137>
第13条(侵犯权益的救济方法)
用户可以向下列机构询问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受害救济及进行相关咨询等。
<下列机构是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若对公司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结果、受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加具体的帮助,则请向这些机构咨询。 >
▶ 侵犯个人信息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侵犯个人信息举报、申请咨询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不加区号)118
- 地址:(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道9号(Bitgaram洞301-2号)3楼侵犯个人信息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主管业务:申请调解个人信息纠纷、调解集体纠纷(民事调解)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不加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号政府首尔办公大楼4楼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02-3480-3573
▶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1566-0112
第14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① 本隐私政策从2018年8月29日适用。
② 过去的隐私政策可以在下面查看。
- 2018年8月29日~2018年8月29日适用